第一百三十五章 立判高下-《书中自有颜如聿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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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所以,最后宋黎宇起诉的人,是最开始传谣的两个汪宁宁的粉丝。

    今天两个被告都没到庭,她们请了同一个律师,于是今天的庭审双方当事人都没出现。

    秦聿代宋黎宇向两名被告提出了100万的赔偿,以及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,同时要求被告删除造谣微博、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向宋黎宇道歉并澄清事实。

    100万刚说出来,再次引起骚动。

    这也太狮子大开口了吧?

    秦聿慢条斯理道:“两名被告多次在微博造谣原告是同性恋,引起广泛关注,导致原告因此被退赛,代言下架,失去多份商业合同,事业摆停,他因此遭受的不仅仅是名誉受损,还有其自身商业价值的严重贬值,实际损失远非100万可以衡量。”

    说罢,他提交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微博截图。

    经过公证处等权威第三方取证的证据,哪怕被告删了相关微博,也无法否认自己没有发表过侵权内容。

    见事实无法否认,被告律师放弃了否认,道:“关于原告侵害被告名誉权这点,我方并不认同,同性恋目前虽然未被社会主流接受,但不能说某个人是同性恋就是侮辱,被告得出这一结论也是因为被告在节目中表现喜欢与同性亲密,是被告的言行举止让他人对其性取向产生了误会,被告将这一猜测说出来,怎么能算是侵害被告名誉权?”

    “同性恋的确不是侮辱人的词汇,但在被告看来,同性恋就是侮辱人的词汇——在被告的微博中,曾经多次出现‘恶心的同性恋’、‘死基佬’等具有明显辱骂性的词汇,真正歧视同性恋的是被告,而不是原告。”秦聿有条不紊地反驳她,“因为被告的这些言论,导致公众对被告产生了隐瞒性向、借机揩油、弄虚作假等等不良印象,使他的个人名誉受到严重侵害,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公众人物在媒体或大众舆论面前,负有‘轻度伤害容忍义务’已经是司法共识,原告作为公共人物,有义务承担他人的非议。”

    “负有‘轻度伤害容忍义务’是指忍受公众有事实依据的批评、讨论,而非造谣,公众可以批评原告唱功不够好,可以讨论他在舞台上的表现,但不能恶意造谣他是同性恋——造谣不论是对谁,都是违法的。”

    被告律师眸光一闪:“如果不是造谣呢?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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